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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被古树断枝砸身亡家属获赔14.4万

来源:台州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tzjtsg.com/   时间:2015-11-17 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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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旬老人在广场树下观棋,却被头顶突然断裂掉落的树枝砸中身亡。是意外事故还是古树管理方的失职?为期一年的赔偿纠纷,历经两级法院审理,3月2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古树管理方石河子市某园林处赔付亡者家属14.4万元人民币。

  61岁的曾克逸(化名)老人生前家住石河子乡。年迈的他有个喜好,每天一有时间,都要骑着自行车到石河子游憩广场找人下棋。去年9月1日中午1点多,老人象往常一样来到游憩广场,在广场西侧的榆树下正低头看人下棋时,突然头顶上一声巨响,旁边一棵榆树的枝干发生断裂坠落下来,始料未及的老人当场被砸中头部,倒在地上,流血不止。在场的人们赶紧打120急救,曾克逸老人被送往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的死亡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颅骨线形骨折,椎骨骨折,右胸壁第8、9骨线形骨折,左踝骨关节骨折等闭合性多处骨折,造成创伤性剧烈疼痛诱发冠心病心肌缺血引起死亡。事发现场,断枝的榆树枝繁叶茂,树干上标有“古树名木”的标签字样,古树的养护和管理方为石河子市某园林管理处。

  “父亲好好的一个人,突然遭遇这样的不测,作为树木的管理方,园林处管理不善,必须要承担责任!”老人的子女们在悲痛中表示。同时,他们认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有误诊,因父亲身体多处骨折造成剧烈疼痛,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止痛的医疗措施,导致父亲受伤后疼痛而死,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为讨要说法,老人的子女将园林处和医院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父亲的死亡赔偿责任。庭审中,园林处表示,“我单位负责广场树木的养护和浇水,并对树木的枯枝和死枝进行修剪,但因这棵断枝的榆树是古树名木,修剪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且落下的树枝是活枝,事发当时天气情况良好,并无大风。某园林处认为,树枝坠落因原因不清,属意外事件,园林处不应担责。”而医院则认为,对老人实施抢救的整个过程,都是按照医疗救助规程进行的,老人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争议,经老人的子女申请,法院委托石河子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该园林处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树木管理人,应了解树木的生长状况,对于树木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修剪,对长势旺盛的树木,其树枝在何种负重下会断裂伤人,应当有预判力,并采取预防措施。园林处疏懈树木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老人被断枝砸伤后死亡的后果,具有过错。因老人自身存在严重的冠心病,有陈旧性心肌梗死,外伤是其诱因,法院由此认定,老人自身身体状况,也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原因。而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认定医院对老人的死亡后果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园林处赔偿老人子女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的80%,共计16.44万元。园林处不服,向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开庭审理后,10月30日,经法官主持,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石河子市园林管理处在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老人子女14.4万元。

律师说法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律师:本案中,活榆树的断枝将老人砸伤后死亡,是否构成意外事件,这是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所谓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其具备的条件为:第一,意外事故是不可预见的;第二,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第三,意外事件是指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意外事故造成损害,表明当事人没有过错,因此,可以使当事人免除责任。

  而本案中,园林处作为游憩广场树木的管理人,其对树木的生长状况应具有专业知识,对树木在何种负重下会发生断裂应具有预见能力,不能以“断裂的树枝是活枝,不在修剪范围内”为由,就认为树枝掉下砸伤人是意外事件。园林处对古树的生长应有预判力,以一定的方式警示路人不要在树下逗留,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但园林处却未尽到树木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老人被断枝砸伤后死亡的后果具有过错,就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园林处以“枝繁叶茂的树木断枝属意外事件”的抗辩免责的理由,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该案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园林处同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付给老人子女以上赔偿,这样是比较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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