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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误工费的注意事项

来源:台州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http://www.tzjtsg.com/   时间:2015-11-11 16: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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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误工费的注意事项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因受害人遭受伤害或死者近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丧葬事宜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期间,因为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接受治疗的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包括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全休期间。如果出院后还需要休息的,在出院时一定要医院明确全休的具体时间,不能只写:注意休息。如果全休期满以后身体尚未恢复,还需要休息的,应当在全休期满以前再次到医院复查,要求医院再次写明全休的具体时间,以免全休期无法连接。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所以要等全休期满以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如果需要做二次手术的,要尽量在二次手术的全休期结束后,再去做残疾鉴定。如出现伤而不残的情况,可根据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等共同起草的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误工日。如果误工期间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赔偿义务人象征性的主张一次请求,并保存好证据,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受害人死亡的误工费,可以根据死者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次数、合理人数计算,一般是计算3人3次。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等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有的主张对没有固定收入受害人的误工费,按照农村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标准计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事故发生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也不是立案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如果立案时新标准还没有施行,而开庭时新标准已施行的,原告可以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成年的在校学生一般是没有误工费的,但是可以主张适当的补课费,以弥补受伤期间影响的学习。如果是勤工俭学的高校学生,可以主张减少的勤工俭学收入。受害人如果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或者虽然有固定生活来源,但是确实还有其他劳务收入的,同样可以主张误工费。(本文作者廖善超,单位: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来源于http://www.gllsw.com,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完成于201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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